看了一下美国哥伦比亚上诉法庭的判决书原文,Tik Tok要求确认“不卖就禁”法案违宪无效的请求,被驳回。
我把判决书原文,核心精要翻译归纳总结如下,供大家参考(原文共92页):
一、阐述了Tik Tok的公司股权架构。
最上层母公司在开曼,英文名是ByteDance Ltd.(我姑且把它翻译成字节公司),公司总部在中国。判决书中表示,字节公司认可其主要运营地也在中国。
字节公司下设一个全资控股子公司TikTok Ltd.(我姑且把它翻译成Tik Tok公司),Tik Tok公司也设在海外,运营除中国以外其他地区的产品。
Tik Tok公司下设一个公司名叫TikTok LLC,并且TikTok LLC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有一个公司名叫TikTok, Inc.(我姑且把它翻译成Tik Tok加州公司)。
Tik Tok加州公司,负责在美国产品的运营。
也就是说,从公司股权架构角度而言,最上层母公司在开曼,然后一连串下去到美国的加州。
除此以外,Tik Tok加州公司下面还有一个公司,名叫TikTok U.S. Data Security Inc.,从名称上也可以看出是专门负责处理美国数据安全的。这家公司,注册在美国的特拉华州。
这家在美国特拉华州的数据公司,和美国著名软件公司Oracle合作,使用Oracle的云服务,并且雇员相对独立,以确保美国用户的数据安全。
二、起因是美国的国家安全顾虑
在2019年时,时任美国总统川普认为“外国竞争对手”在通过通信技术服务,寻找美国的弱点。
随后,美国外资委员会向字节公司发出调查询问。经过一系列调查程序后,于2020年8月1日作出结论,认为Tik Tok未能充分减轻美国在国家安全方面的顾虑,并把该结论反馈给了川普总统。
川普总统随后向字节公司发出指令,要求字节公司稀释在美国的资产或股份。
2021年,拜登上台后撤销了川普的指令,并且作出了一个新的指令。
在拜登的新指令中,他明确将中国认定为是“外国竞争对手”,并且认为中国通过其控制的应用软件,持续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、外交政策和经济。拜登指示多个行政机构提供风险管控选项,并且在第二年签署了一项法案,禁止政府机关使用Tik Tok。
Tik Tok随后跟美国政府进行了无数次的沟通和交流,形成如下初步提议:
1、设立前述提到的特拉华州数据公司,把Tik Tok的用户数据,从字节公司中独立出来。
(PS:在当时沟通时,前述提到的那个美国特拉华州数据公司,应该还没成立)
2、对Tik Tok在美国的用户数据,进行三级分层,减少字节公司能够接触到这些数据的能力。这些用户数据主要包括有:美国用户的用户名、密码、用户发表的内容,以及其他跟个人身份识别相关的信息。
3、找一个可信赖的独立第三方,即Oracle,对美国用户数据保护的源代码和推荐引擎等,进行监控。同时,在一些特定条件下,美国政府也可介入,关闭Tik Tok平台。
但即便如此,美国政府仍然存在顾虑。
最核心的顾虑是,有些美国用户数据仍然会流向中国,并且字节公司作为母公司,有能力对Tik Tok在美国的运营,施加影响。美国政府也不完全相信,字节公司和前述特拉华州数据公司,能够完全遵从上述提议。美国政府也没有足够的资源和洞察力,去监督上述执行。
在美国政府看来,最好的方式是稀释字节公司在Tik Tok中的资产或股份。
不过,Tik Tok率先自愿执行了上述提议内容。
三、目前法案的形成
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,国会对此展开了一系列听证、辩论、讨论等,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法案。
法案内容如下:
1、先是定义了什么叫“外国竞争对手”控制的软件。
2、上述软件的哪些行为,是不被允许的。
3、剥离资产的一些例外情形。
4、如果对法案内容不满的话,有哪些司法救济程序。
判决书原文对法案的内容进行了部分摘抄,我在此不一一展开翻译。大家可以把该法案的核心内容,通俗理解成,要么字节公司把Tik Tok产品卖给美国公司,要么Tik Tok未来将不太容易在美国运营。
四、各方观点和分析
Tik Tok认为该法案违反美国宪法,要求法院对此发布禁止执行命令。法官们认为Tik Tok有权对法案部分内容提出质疑,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:
1、该案件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审查范围。
美国政府方面提出,此案不属于言论自由的审查范围。但法官认为,Tik Tok是一个表达言论的平台,本案属于言论自由的审查范围。
美国政府方面提出,Tik Tok公司由外国公司字节公司全资控股,不应该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。但法官认为,Tik Tok公司本身设立在美国境内,应该享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。
2、Tik Tok是否从事了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。
这一段内容可能有点敏感,我也不太确定判决书所言是否属实。在此不予翻译,大家自行脑补。
大致的逻辑是,字节属于中国公司,受到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管辖和影响,而Tik Tok属于字节公司下属的公司,受到字节公司的管控。
其他不说了。有兴趣且有能力的朋友,可以自行去翻看判决书原文。
3、Tik Tok在数据安全方面,是否存在问题。
Tik Tok收集的用户数据,包括设备信息、位置信息、生物信息等很多内容。核心问题是,Tik Tok在美国收集到的这些数据信息,是否会被字节公司接触到,美国的这些数据是否受到严格保护。
判决书目前给的答案,并非完全肯定。
当然,还是那句话,我不确定判决书所言内容是否属实,我只是翻译归纳总结,不做评论。
4、Tik Tok是否存在操控内容的情况。
判决书论述的重点是,中国政府是否通过字节公司,对Tik Tok上的内容言论,进行了影响或操控。感觉这一点也有点敏感,不展开多写了。
5、针对Tik Tok的法案,是否违反法定平等保护原则。
Tik Tok认为,法案将其单独列出来,违反了法定平等保护原则。政府方面辩称,Tik Tok获得的流程待遇,比一个第三方公司按照普通适用条款,获得的更多。
法官则引用了一个1978年的判例,表示这个问题的核心是,政府在差别对待中是否获得了额外的利益。
判决书表示,说国会针对Tik Tok制定了法案,通过这种差别对待促进了国家安全利益的提升,获得了额外的利益,不算是违反平等保护原则。
6、针对Tik Tok的法案,是否属于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。
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三项有规定,说国会不能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。Tik Tok据此辩称,说针对他的法案,是一个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。
政府方面辩称,说这个宪法规定不适用于公司。
法官则援引了一个1998年的判例,表示是否构成剥夺公民权利,主要看两点:一是法案内容是否具体,二是法案内容是否施加了惩罚。
由于法案内容很具体,所以主要看是否构成施加惩罚。
关于这一点,主要有三个评判标准:
一是历史测评标准,即被质疑的法案是否具有立法惩罚的历史含义。
二是功能测评标准,即从所施加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来看,是否可以被合理的解释为具有非惩罚性立法目的。
三是动机测评标准,即从国会的立法记录来看,是否能表明国会有惩罚的意图。
法官认为这三个标准,都没有达到。
因篇幅所限,各方攻防细节不展开多讲。
7、针对Tik Tok的法案,是否违反美国宪法中的征收条款。
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,未经正当程序,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、自由或财产,未经公正补偿,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。
Tik Tok据此辩称,该法案将使Tik Tok在美国的财产不复存在,违反该宪法规定。
政府方面辩称,法案是要求Tik Tok更换股东,字节公司将Tik Tok的资产进行剥离,不是国家层面征收征用。字节公司可以将该资产出售,没有要求无偿零对价。虽然可能因此对Tik Tok在美国的运营造成重大影响,但不符合该条宪法规定。
法官则援引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,表示是否违宪主要看两点:
一是财产所有权人遭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实际财产侵害。
二是法案完全剥夺了该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使用的所有经济收益。
法官认为,Tik Tok的情况主要看是否符合第二种,但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的所有经济收益,都将会被完全剥夺。
Tik Tok认为,剥离资产在现实中行不通,将会导致事实上的资产归零。法官认为,行不通的原因不在于剥离本身,而在于中国的出口禁令。但中国的出口禁令不能成为美国宪法保护的原因,也不能据此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利益。
法官另外认为,中国出口禁令只针对特定事项,除此以外,Tik Tok还有其他资产选项可以剥离出售。中国出口禁令,并不会导致Tik Tok剥离资产困难到归零的程度。
综上所述,法官们认为针对Tik Tok的法案没有违宪,驳回了Tik Tok的诉请。
判决书原文有92页,但并不都是正文,正文部分只有65页,剩下二十几页是一个少数派意见。
有一个法官说,他同意这个判决正文的多数内容,但有少数内容不同意,洋洋洒洒写了二十几页内容,阐述他为什么不同意,以及观点和理由等。这个我就不翻译列出来了。
以上纯属判决书原文的翻译、归纳、提炼、总结,没有我的个人观点。
判决书原文写得很详细,也很长,有一定的阅读门槛和障碍。我把我自认为的精华,都提炼挑出来了。在中国语境下能公开写出来的,都写出来了。对于一些没写的,如果感兴趣的话,自己找原文去看吧。
Tik Tok说要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去,祝它好运。